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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介紹

        李光偉

        李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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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李光偉
        • 電話:1808523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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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踐中,關于債權的爭議很多。當債務人的債務到期仍未償還時,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但有的時候,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讓債權人找不到債務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找不到債務人的訴訟當事人如何執行呢?

          一、找不到當事人如何執行

          法院作出償還債務的判決后,如果被執行人失蹤的,債權人可以持判決書和強制執行申請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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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找不到欠債人債權人怎么辦

          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債權人追討借款有以下兩條法律途徑,可供選擇:

          一是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借款。

          債權人起訴時,應當到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借貸關系存在,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受理。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露面,法院對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作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只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仍可采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二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款。

          《民法典》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絕還款,根據有關規定,您可以財產代管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代管人支付。

          三是債務人惡意逃債,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詐騙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不少騙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義租用地方騙取供應商的貨款,然后一走了之,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債務人的行為,已經不是商業上的欺詐和拖欠,而是騙取財產目的的詐騙犯罪。債權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這是上述網編介紹的關于無當事人如何執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判決后,如果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找不到當事人,債權人可以憑判決和申請強制執行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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