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來源:遵義律師,貴陽合同律師 網址:http://www.temfashionwear.com/ 時間:2021-10-22 14:10:57
說起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相信大家都不難理解。所謂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因自己的相關行為、對象、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根據民法中的特殊責任條款或者特別民法的規定,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那么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呢?
一、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幾種情形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侵權承擔的責任;
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接受個人勞務方就提供勞務方的勞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肇事事故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飼養動物侵權。
? ? ? ??
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一)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行為。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因制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于人類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質屬性,雖以極端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后果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
三、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情形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侵權的免責
特殊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權時,可免其責。如罪犯判處死刑,依法執行搶決的人員。
2、產品質量侵權的免責
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為致人損害的一般侵權行為,也不同于為他人行 為負責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應免除其法律責任:一是不當使用,即消費者違反產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產品說明使用 保管產品的,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責任。二是消費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購買、使用的。
3、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免責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作業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故意為高危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特殊侵權的免責條件是由法律規定的,但各種特殊侵權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完全相同。事實上,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在舉證責任分配、主觀要件、侵權責任主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