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el id="nsaet"><track id="nsaet"></track></label><em id="nsaet"><acronym id="nsaet"></acronym></em>

<tbody id="nsaet"><pre id="nsaet"></pre></tbody>
<th id="nsaet"></th>
    1. <button id="nsaet"></button> <progress id="nsaet"><big id="nsaet"><video id="nsaet"></video></big></progress>
      1. 律師介紹

        李光偉

        李光偉

        聯系我們

        • 姓名:李光偉
        • 電話:18085236180
        • 郵箱:18085236180@163.com
        • 證號:152012014100422082
        • 律所:貴州憲張律師事務所
        • 地址: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林達陽光城13棟15層
        您當前的位置: 遵義律師 > 律師文集 > 建設工程合同 >正文
        分享到:0

          工程設計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切身利益達成的協議。你知道施工合同的特點嗎?建筑設計合同的管轄范圍是什么?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案件與一般案件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首先合同雙方需要密切配合,雙方都有較多項權利和義務,承包方具有依合同施工、依標準施工、請求監理方驗收、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義務,同時也是發包方權利;而發包方則有及時提供圖紙場地等必要條件、及時組織驗收、按時支付工程款等義務,同時也是承包方的權利。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執行過程中相互交替產生進行,很容易引起合同爭議。其次,建設工程除了發包方和承包方,還涉及到政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產品供貨廠家、保險方等眾多參與者,配合環節較多,易產生矛盾爭端。再次,建設工程涉及到的專業廣、技術復雜,問題多,工期時間長,人員流動性大等帶來較多的訴訟糾紛。最后,建設工程案件標的額較大,對于企業來說,工程案件訴訟勝負對企業運營有重大影響,對律所來說,能爭取建設工程案件不僅僅是實力的體現,還將帶來良好的收益。

        ? ? ? ? ?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轄是怎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除《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之外,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對"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體個案也發布了不少有關合同履行地的批復、通知、復,函等等。從這些有關的批復、通知、復函中可知,司法實踐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規則來確定管轄。該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其依據在于,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 在雙務合同中,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的標志特征,故以該特征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以該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同樣,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供用電、水、氣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墩袠送稑朔ā返谖迨?、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工程設計合同的管轄是一個爭議頗多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國家也發布了相關的司法解釋。

        十八禁止观看黄片
        <label id="nsaet"><track id="nsaet"></track></label><em id="nsaet"><acronym id="nsaet"></acronym></em>

        <tbody id="nsaet"><pre id="nsaet"></pre></tbody>
        <th id="nsaet"></th>
          1. <button id="nsaet"></button> <progress id="nsaet"><big id="nsaet"><video id="nsaet"></video></big></prog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