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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介紹

        李光偉

        李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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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李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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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合同生效是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的開始。那么,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

          一、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

          工程合同生效條件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主體合格,也就是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其次是意思表示要真實,也就是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應該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最后是內容合法,在合同中約定的一些內容需要是合理合法的,否則合同將無效。具體如下所述:

          有效合同所不可缺少的條件。合同生效即合同發生了法律約束力。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常常被稱為合同的有效要件。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以下條件為合同的有效要件:

          1、主體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且智力發育健全;作為法人,必須經過合法的登記注冊,并且在自己的經營活動范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組織、團體在一定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2、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提出的要約或承諾的內容,都是自己獨立意志的表現,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采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3、內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內容合法,主要是指標的合法,即合同標的不屬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或者須特價但未經許可要經營的物或行為。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合同內容合法,還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合法、價格合法以及當事人的目的無規避法律之意,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形式并非所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也有例外。例如,關于不動產的買賣,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須采取要式合同進行。這類合同,要式形式即其生效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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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多久

          《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的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對于這類合同,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屬于這類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只影響物權的成立或者轉移。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權利

          1、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以上是網編編著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可知,監理合同的生效條件主要包括合同使用的語言、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理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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